职权名称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
编码 | 120223NYWQT1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书、身份证、池塘合同)-部门接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是否齐全-受理-工作人员实地勘验、公示(公示期十天)-是否同意-办理结束 |
责任事项 | 1. 申请人申请; 2. 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审核; 3. 实地勘验; 4. 公示(公示期十天),在公示期内没有争议; 5. 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发证。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3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nwhbb@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