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
编码 | 120223NYWQT14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 -受理-检测-合格-发证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申请,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疫; 2.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3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nwhbb@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