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活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NYWJC1600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