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执业兽医备案与执业助理兽医备案 |
编码 | 120223NYWQT18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请—材料审核—网上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注册申请要件、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 2.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网上备案; 3.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执业兽医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3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nwhbb@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