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符合不需要办理(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备案 |
编码 | 120223NYWQT2001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一条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林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登记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登记备案行政相对人的备案信息;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9003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nwlyk001@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