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动物疫病疫点疫区划分 |
编码 | 120223NYWQT23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溯源追踪,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派出专家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区人民政府 |
责任事项 | 1.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防 2.及时派出专家组划定疫点疫区 3.按照政府要求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3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nwhbb@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