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
编码 | 120223NYWCJ33002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2.《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策法规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审查—前期调解—开庭仲裁—裁决—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仲裁员审查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进行前期调解,调解不成,受理仲裁申请; 3.组成仲裁庭,进行庭前调解,确定开庭日期进行开庭仲裁; 4.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进行合议,做出裁决,制作裁决书; 5.下达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结案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40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nwzc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