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编码 | 120223SJ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联网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发审计通知书—告知提供所需资料—履行交接—保管、使用—归还(归档) |
责任事项 | 1.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列明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明确提交资料的期限。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情况的需求,继续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当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同时,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3.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559 电子邮箱:jh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