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 |
编码 | 120223SJ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联网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发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实施审计,进行检查—记录审计过程,作出审计结论 |
责任事项 | 1.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获取相关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梳理分析,确定审计重点和检查方法。 2.实施审计,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对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应注意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负保密义务。 3.记录审计过程,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559 电子邮箱:jh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