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SJ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联网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拒绝、阻碍等行为,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作出审计处罚决定—送达—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对拒不改正的,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4.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559 电子邮箱:jh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