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 |
编码 | 120223SJ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法定职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科〈政策跟踪审计科〉、联网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实施审计—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
责任事项 | 1.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取得审计证据。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559 电子邮箱:jh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