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编码 | 120223SJ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内审指导科〈整改检查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
责任事项 |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2.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或者座谈会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提出建议,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协助制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视情况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专项检查。 3.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559 电子邮箱:jhqsj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