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YBJ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医疗保障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结案 |
责任事项 | 1.开展检查。 2.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 3.下达处理通知书,责令整改,追回损失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案件材料归档。 5.调查结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8228280 电子邮箱:jhqylbzj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9号(邮编:3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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