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编码 | 120223JYJJC10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教育局(督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书面通知—成立区级督导小组—现场督导检查—反馈意见书—核查整改情况—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责任事项 | 1.出书面督导通知; 2.成立区级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3.受理被督导单位提交的申辩意见; 4.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5.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6.对存在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整改等行为的被督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 7.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3901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建设路3号 邮箱:jhjyddsh@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