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认定 |
编码 | 120223RSJQR09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58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接件审核—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收退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材料是否准确细致,要求补正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适用条款是否准确; 4.对已受理材料是否进行准确细致审查; 5.调查工作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调查结果是否客观准确; 6.行政决定适用条款是否准确; 7.规定时限内是否及时作出认定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0650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广海道9号 邮箱:jhqrsj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