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ZYWCF01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九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静海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产业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根据静海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市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56050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法制科 邮箱:tjzyyqfz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