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搭建建筑物的强制拆除 |
编码 | 120223ZYWQZ0101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九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静海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产业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根据静海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市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6.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56050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法制科 邮箱:tjzyyqfz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