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编码 | 120223ZYWQZ0302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r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九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静海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产业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根据静海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市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6.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56050 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法制科 邮箱:tjzyyqfz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