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自然灾害救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编码 | 120223DFDJL1700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68663019 地址:静海区大丰堆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公室 邮箱:jhqdfdz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