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兵役登记的审核 |
编码 | 120223JHZ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静海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2891 地址:静海区胜利大街43号静海镇人民政府 邮箱:jhqjhz03@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