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救助和补贴 |
编码 | 120223TTZJF10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台头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139015 地址:静海区台头镇人民政府 邮箱:jhqttz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