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蓄滞洪区的扶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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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乡镇权限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电话:68371140
地址:静海区西翟庄镇西翟庄村
邮箱:jhqxzz02@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