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 |
编码 | 120223CGZJL23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蔡公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68565824 地址:静海区蔡公庄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