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依照法律、法规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编码 | 120223LTZ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968057 地址: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法制科 邮箱:ltzfz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