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批准 |
编码 | 120223LTZQR03006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968057 地址:静海区梁头镇人民政府法制科 邮箱:ltzfz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