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编码 | 120223DLZJL05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九条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5099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