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
编码 | 120223DLZJF10005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5036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