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救济、照顾 |
编码 | 120223DLZJF23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上述人群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5036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