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裁决 |
编码 | 120223DLZCJ33001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5099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