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具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编码 | 120223DLZQR39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68811885 地址: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153号 邮箱:jhqdlz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