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223DQZCF24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综合执法局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一般程序 ①发现或接到举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②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 ③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④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⑥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⑧监督实施情况。 (2)简易程序 ①进行现场调查,否存在违法事实; ②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 ④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8899495 地址:静海区大邱庄镇泰山路1号 邮箱:jhqdqzzfb@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