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 |
编码 | 120223HKJQT03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华康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816308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东侧、盛湖路北侧梧桐北里公建2号 邮箱:jhqhkjd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