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批准 |
编码 | 120223ZYZQR03006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68162930 地址: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 邮箱: jhzyz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