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居民出具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 |
编码 | 120223ZYZQT13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核查—开具证明或不开具证明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核对有关材料; 2.核查本人情况; 3.根据核查结果,开具证明或不开具证明。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68162930 地址: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 邮箱: jhzyz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