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编码 | 120223ZYZJL2700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国家教委令第19号)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68162930 地址:静海区子牙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 邮箱:jhzyz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