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GX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类别电力业务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与节能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505 邮箱:jhqgxj07@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行政中心71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