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YJJCF01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68692821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段11号增7号 邮箱:jhqyjglj@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