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223FGW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津粮粮储〔2021〕17号)第二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粮食仓容规模500吨及以上或食用油罐容规模100吨及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有或租赁承包,下同)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四)粮油仓储单位名称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仓储活动所在地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市级综合粮食管理和服务平台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2),变更后粮油仓储单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区域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有效仓(罐)容规模,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 (三)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与储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 核实申报备案的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到受理),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5.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303239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财政局楼701室 电子邮箱:jhqfgw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