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编码 | 120223FGW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条 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活动。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综合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按上级确定监测项目进行市场价格采集—对收集的价格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上传报表-保存归档 |
责任事项 | 1、审查、核实、归档管理。 2.监测预测、预警。 3.上报发布信息。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87006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财政局楼802室 电子邮箱:jhqfgw09@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