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审核、评估和验收 |
编码 | 120223FGW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六条: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 第十四条: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会同区生态环境局执行 |
运行流程 | 公布强制审核名单—实施审核—评估审核报告—验收审核情况 |
责任事项 | 1.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由企业所在辖区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并组织专家验收; 3.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企业降低消耗,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397 电子邮箱:jhqfgw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