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FGW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无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制定计划—现场执法—形成报告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清洁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坚持“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三步式”执法规范,可采取制作建议书或通知书等方式督促被执法单位加强清洁生产管理; 3.清洁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清洁生产执法工作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397 电子邮箱:jhqfgw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