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
编码 | 120223FGWQT0401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 (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 (五)节能表彰奖励; (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会同静海区财政局执行 |
运行流程 | 依据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通知-乡镇申报-联合初审-报送上级-专家论证—结果运用 |
责任事项 |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经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发改委; 2.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3.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按照流程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397 电子邮箱:jhqfgw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