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CZJJC07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财政局(综合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机构通过外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备案—报备审核—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 |
责任事项 | 事前:通知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外网“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备案 事中:对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外网上报的单据进行审核 事后:审核通过或者不通过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63032575 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增1号 邮箱:jhqczj10@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