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MZ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依据《静海县关于开展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静海政发〔2015〕 3 号】文件规定,此项处罚权下沉到乡镇实施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8910098 电子邮箱:jhqmzj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1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