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办理丧事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MZ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或者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执法时先发现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处理。 2.《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天津市政府令26号)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依据《静海县关于开展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静海政发〔2015〕 3 号】文件此项处罚权下沉乡镇实施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8910098 电子邮箱:jhqmzj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1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