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冒领、骗取低保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MZ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核实—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4.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8946776 电子邮箱:jhqmzj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1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