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报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医疗机构的处理 |
编码 | 120223WJW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第48号令)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静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理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 2.组织调查取证;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44123 电子邮箱:jhqwsjkw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