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WJW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44123 电子邮箱:jhqwsjkw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