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 |
编码 | 120223WJWJC01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传染病防控科、健康服务科〈爱卫科〈、综合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财务后勤科〈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44123 电子邮箱:jhqwsjkw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