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WJWCF01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科教科〈法规监督科〉、静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jhqwsjszhjds@tj.gov.cn 投诉电话:289442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路北段西侧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